建築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税率是多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暫行條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1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暫行條例》,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額萬分之三貼花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税的納税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税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税。
第二條 下列憑證為應納税憑證:
(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二)產權轉移書據;
(三)營業賬簿;
(四)權利、許可證照;
(五)經財政部確定徵税的其他憑證。
第三條 納税人根據應納税憑證的性質,分別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額計算應納税額。具體税率、税額的確定,依照本條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執行。應納税額不足1角的,免納印花税。應納税額在1角以上的,其税額尾數不滿5分的不計,滿5分的按1角計算繳納。
第四條 下列憑證免納印花税:
(一)已繳納印花税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
(三)經財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憑證。
第五條 印花税實行由納税人根據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税額,購買並一次貼足印花税票(以下簡稱貼花)的繳納辦法。為簡化貼花手續,應納税額較大或者貼花次數頻繁的,納税人可向税務機關提出申請,採取以繳款書代替貼花或者按期彙總繳納的辦法。
第六條 印花税票應當粘貼在應納税憑證上,並由納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騎縫處蓋戳註銷或者畫銷。已貼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
第七條 應納税憑證應當於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
第八條 同一憑證,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並各執一份的,應當由各方就所執的一份各自全額貼花。
第九條 已貼花的憑證,修改後所載金額增加的,其增加部分應當補貼印花税票。
第十條 印花税由税務機關負責徵收管理。
第十一條 印花税票由國家税務局監製。票面金額以人民幣為單位。
第十二條 發放或者辦理應納税憑證的單位,負有監督納税人依法納税的義務。
第十三條 納税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税務機關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一)在應納税憑證上未貼或者少貼印花税票的,税務機關除責令其補貼印花税票外,可處以應補貼印花税票金額20倍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税務機關可處以未註銷或者畫銷印花税票金額10倍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税務機關可處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額30倍以下的罰款。
偽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務機關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印花税的徵收管理,除本條例規定者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施行細則由財政部制定。
綜上所述,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税率是根據承包金額的萬分之三。如若在應納税憑證上未貼或者少貼印花税票的,税務部門可給予對方20倍以下應補貼印花税票金額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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