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付工程款應否支付利息,利息自何時起算
問:我們是一家建築單位,承包了一個工程,現在建設單位欠付我們工程款,我單位準備起訴,但是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對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沒有約定,請問,這種我們可不可以要求利息,如果可以那利息起算日從哪天計算呢?
答:首先,貴單位可以要求支付利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因此,如果在合同中沒有約定利息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
其次,關於利息的起算日,上述司法解釋也有規定,根據《司法解釋》第18條: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一)建設工程已實際音樂會的,為交付之日;(二)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三)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因此,根據該規定,如果當事人之間對付款日有約定,那麼利息起算日應以約定的付款日為標準。在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情況下,也要先看工程是否已經交付,如果已經交付就應該以交付日為準。在沒有交付的情況下,應該以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為起算日。
當然,這裏還有一個問題,就是如果按提交日起算,真正的工程造價並沒有確定,也就是説尚未得到發包方認可,或許發包人會要求承包人去修改或者完善工程結算文件,那麼這時對於工程款的數額就尚未確定,這種情況下依照提交日起算合理嗎?我認為是合理的,因為實際發生欠付工程款的情形是存在的,只是數額還未得到雙方確認而已,沒有確認和沒有發生或不存在不是一個概念,把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起算日定為竣工結算提交日邏輯上並不矛盾。同時,該規定也是為了防止發包人在收到竣工結算後故意拖延。所以,把提交竣工結算日定為起算日有一定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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