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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索賠內容都有哪些規定的

一、施工索賠內容都有哪些規定的

施工索賠內容都有哪些規定的

我國合同法》對違約導致的索賠責任作了很詳細的規定,如:

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它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一百一十三條對違約責任的規定是:“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

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採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搬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

二、施工索賠的分類

1、按索賠的目的,索賠可分為工期索賠和經濟索賠。

這種分類方法,是施工索賠業務中通用的稱呼方法。當提出索賠時,要明確提出是工期索賠還是經濟索賠,前者是要求得到工期的延長,後者是要求得到經濟補償。當然,在索賠報告論證的文件中,也是為達此目的提出論證材料和合同依據。

2、按索賠處理方式和處理時間不同,可分為單項索賠和一攬子索賠。

3、按索賠發生的原因分類

按索賠發生的原因分類,會有很多很多。儘管每種索賠都有獨特的原因,但可以把這些原因按其特徵歸納為四類:即延期索賠、工程變更索賠、施工加速索賠和不利現場條件索賠。

4、依據合同的索賠分類

索賠的目的是為了得到費用損失補償和工期延長,其依據是按合同條款的規定。因此索賠按合同的依據分類,可分為合同內索賠、合同外索賠和道義索賠。

三、施工索賠產生的根源

在工程實施過程中施工索賠的發生是必然的,並且有越來越多的趨勢,這是由工程自身的屬性所決定的。

從客觀上來講:

1、工程項目有其特殊性。現代工程規模大、技術性強、投資額大、工期長、材料設備價格變化快。工程項目的差異性大、綜合性強、風險大,使得工程項目在實施過程中存在許多不確定因素,而合同則必須在工程開始前簽訂,它不可能對工程項目所有的問題都能做出合理的預見和規定,而且業主在實施過程中還會有許多新的決策,這一切使得合同變更極為頻繁,而合同變更必然會導致項目工期和成本的變化。

2、工程項目內外部環境的複雜性和多變性。工程項目的技術環境、經濟環境、社會環境、法律環境的變化,諸如地質條件變化、材料價格上漲、貨幣貶值、國家政策、法規的變化等,會在工程實施過程中經常發生,使得工程的計劃實施過程與實際情況不一致,這些因素同樣會導致工程工期和費用的變化。

3、參與工程建設主體的多元性。由於工程參與單位多,一個工程項目往往會有業主、總包商、監理工程師、分包商、指定分包商、材料設備供應商等眾多參加單位,各方面的技術、經濟關係錯綜複雜,相互聯繫又相互影響,只要一方失誤,不僅會造成自己的損失,而且會影響其它合作者,造成他人損失,從而導致索賠和爭執。

4、工程合同的複雜性及易出錯性。建設工程合同文件多且複雜,經常會出現措詞不當、缺陷、圖紙錯誤,以及合同文件前後自相矛盾或者可作不同解釋等問題,容易造成合同雙方對合同文件理解不一致,從而出現索賠。

從主觀上講:

l、業主負責起草合同。每個合同專用條件內的具體條款,是由業主自己或委託工程師、諮詢單位編寫後列入招標文件,編制過程中承包商沒有發言權只能被動接受,雖然承包商在投標書的致函內和與業主進行談判過程中,可以要求修改某些對它風險較大條款的內容,但不能要求修改的條款數目過多,否則就構成對招標文件有實質上的背離而被業主拒絕。

2、投標的競爭性。承包商在投標階段是以具有競爭性的報價取得合同。為了降低報價,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對招標文件進行認真分析後,對實施階段有可能通過索賠獲得補償的風險部分,往往不預留風險基金,待施工階段發生這部分損害事件時,通過索賠獲得補償。

3、合同雙方在簽約時的認識水平限制,工程項目在施工階段,由於工期長,技術複雜、必然存在眾多簽約階段不可能合理預見的事件發生。儘管合同準備工作非常細緻,合同條款內容嚴謹、全面、業主和承包商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也非常守信譽,但由於工程項目施工的複雜性和人的預見能力有限,仍然或多或少地會發生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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