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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欠款訴訟時效中斷事由有哪些?

一、工程欠款訴訟時效中斷事由有哪些?

工程欠款訴訟時效中斷事由有哪些?

對於拖欠工程款的情況,工程建設方可能最終選擇起訴,現在新規定是訴訟時效三年,在這個期間內,也可能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情況,根據民訴法,時效中斷有法定事由,比如:

1、起訴。即權利人依訴訟程序主張權利,請求人民法院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起訴行為是權利人通過人民法院向義務人行使權利的方式。故訴訟時效因此而中斷,並從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時重新起算。

2、請求。權利人直接向義務人作出請求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這一行為是權利人在訴訟程序外向義務人行使請求權。改變了不行使請求權的狀態,故應中斷訴訟時效。

3、認諾。即義務人在訴訟時效進行中直接向權利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基於義務人認諾所承擔的義務,使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重新得以明確,訴訟時效自此中斷,並即時重新起算。認諾的方式有多種多樣,包括部分清償、請求延期給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擔保等。

二、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果是什麼?

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果。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發生後,已經過的時效期間歸於無效,中斷事由存續期間,時效不進行,中斷事由終止時,重新計算時效期間。但如何確認中斷事由的終止,因事由的性質有別而有所不同:

1、因請求或同意中斷時效的,書面通知應以到達相對人時為事由終止;口頭通知應以相對人瞭解時為事由終止。在時效期間重新起算後,權利人再次請求或義務人再次同意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可再次中斷。

2、因提起訴訟或仲裁中斷時效的,應於訴訟終結或法院作出裁判時為事由終止;權利人申請執行程序的,應以執行程序完畢之時為事由終止。

3、因調解中斷時效的,調處失敗的,以失敗之時為事由終止;調處成功而達成合同的,以合同所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時為事由終止。

綜上所述,在工程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的情況時有發生,承包方想走法律程序,可以在訴訟時效內起訴,從法院受理之日起,導致訴訟時效中斷,這是法定事由。另外,發包方承諾支付拖欠工程款,這樣訴訟時效也會中斷。等這些因素都消失後,時效重新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