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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定建設工程的開工、竣工時間

建設工程合同一般會對建設工程的開工時間、竣工時間予以確定,但這並不代表工程開竣工日期就一定是固定不變的,那麼開竣工時間如存在變化,此時該如何確定時間呢?

如何確定建設工程的開工、竣工時間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實際開工日期的確定。

一般以開工通知載明的開工時間為準。

因發包人原因導致開工通知發出時開工條件尚不具備的,以開工條件具備的時間確定為開工日期。

承包方原因導致實際開工時間推遲的,以開工通知載明的時間為開工時間。

承包人在開工通知發出前已經實際進場施工的,以實際開工時間為開工時間;既無開工通知也無其他相關證明能證明實際開工日期的,以施工合同約定的開工時間為開工日期。

建設工程的竣工時間如何確定。

應當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為依據,即: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是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同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二是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三是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佔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建設工程工期順延如何認定。

因發包人拖延工程預付款、進度款、遲延提交施工圖紙、場地及原材料、變更設計等行為導致工程延誤的,建設施工合同明確約定順延工期應當經發包人簽證確認的,經審查承包人雖未取得工期順延的簽證確認,但其有證據證實在合同約定的辦理期限內向發包人主張過工期順延,或者發包人的上述行為嚴重影響施工進度的,司法實踐中一般會認可承包人要求工期順延的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