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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建工程合夥協議

承建工程合夥協議

合夥聯營是一種聯營組織,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它的民事主體仍然是參加聯營的各成員。因而,對聯合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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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包括哪些

在建工程通常有“自營”和“出包”兩種方式。指的是企業資產的新建、改建、擴建,或技術改造、設備更新和大修理工程等尚未完工的工程支出。

企業外包的在建工程,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將設備交付承包企業進行安裝時,借記本科目(在安裝設備),貸記“工程物資”科目。

與承包企業辦理工程價款結算時,按補付的工程款,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