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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項目合夥協議

建築工程項目合夥協議

合夥聯營是一種聯營組織,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它的民事主體仍然是參加聯營的各成員。因而,對聯合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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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項目如何成立的

1、成立項目部要有相應的人員配置,如項目正副經理及各部門負責人和按要求配置“八大”員、辦公場地及辦公設備等以滿足施工需要。
2、由企業授權,並代表企業履行工程承包合同,進行項目管理的工作班子。
3、建立組織結構和管理制度。
工程項目部是企業在某一工程項目上的一次性管理組織機構,由企業委任的施工項目經理領導;對施工項目從開工到竣工的全過程實施管理,對作業層負有管理和服務的雙重職能,其工作質量好壞將對作業層的工作質量有重大影響;是代表企業履行工程承包合同的主體,是對最終建築產品和建設單位全面負責、全過程負責的管理實體;是一個管理組織體,要完成項目管理任務和專業管理任務;凝聚管理人員的力量,調動其積極性,促進合作;協調部門之間、管理人員之間的關係,發揮每個人的崗位作用,為共同目標進行工作;貫徹組織責任制,搞好管理;及時溝通部門之間,項目部與作業層之間,與公司之間,與環境之間的信息。
法律依據《建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