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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規工程合同蓋章範本

正規工程合同蓋章範本

現如今,建築業一片欣欣向榮,包括現在與前景都是美好的,於是,越來越多的人投身建築。我們知道,建築工程都有施工合同,按理來説,一切按照施工合同進行就可以,但是,有時還是會出現糾紛。而其實,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其實就和其他民事糾紛一樣,總體來説,就四種形式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但需要當事人結合實際情況,選擇恰當的方式解決施工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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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蓋章注意事項

儘管不是所有的合同上都加蓋印章,但蓋章合同畢竟是多見的,特別是在書面合同中,蓋章問題是 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所謂蓋章,是指合同當事人經過協商,在達成的書面合同上各自加蓋本單位的印章。合同蓋章具有重要的作用:對合同當事人而言,合同上加 蓋印章,表明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的要約、承諾階段的完成和對雙方權利、義務的最終確認,從而標誌合同經雙方協商而成立,並對當事人雙方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基於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32條明確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成立。既然蓋章是合同成立的標誌,那麼,對受訴法院而言,各方當事人是否在合同上蓋章是人民法院判定該合同是否已經有效成立的重要證據,一般説來,某個合同一旦由雙方當事人加蓋印章,當事人將不必另行舉證證明合同已經成立,由此產生的後果便是法官將不對合同是否成立進行審理,法官將基於這一法定事實直接 判定當事人義務的履行情況,而且,法官斷定是非、分清責任也將主要依據蓋有印章的合同,反之,合同未蓋章,法官將要對合同是否成立展開調查。由此可見,合同蓋章問題是一個關涉當事人切身利益的大問題。實事求是地講,在合同法理論中,合同蓋章問題是一個再簡單不過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32條、 第35條、第37條對此做了明確規定,然而,就是這樣一個理論上看似簡單的問題,在實踐中卻引發了許多糾紛,在審判實踐中,一方當事人基於種種原因在草擬 好的合同上拒絕蓋章的事例是屢見不鮮的,同時,將蓋有印章的空白合同隨意交由他人使用的情況也並非少見,對於出現在眾多合同上的蓋章問題,我國最高審判機關已經給予了慎重的注意,並做出了相應的司法解釋。

當事人雙方在達成協議的時候,會簽署屬於雙方的合作合同,合同根據雙方需求進行擬定,在簽訂的時候詳細閲讀有關條例,才能避免不必要的糾紛發生。當簽署的合同不存在異議的時候,當事人需要對其進行蓋章,以此來表明合同的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