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工程合同糾紛案例
土木工程合同糾紛案例
某大廈幕牆施工合同糾紛工程造價司法鑑定
(一)工程基本情況
該工程為一棟高層商業大廈的幕牆外裝飾工程,原告為承包商,被告為發包方。原、被告雙方於1997年經公開招標後簽訂了單價施工合同,中標單價為合同單價,結算工程量按實計,合同工期120天。原告與該大廈主體施工單位簽訂了工程配合協議,約定配合費為工程總造價的3%。工程竣工驗收後,原告以工程結算價款爭議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
(二) 委託鑑定內容及鑑定資料
法院委託鑑定機構對該工程造價進行鑑定。送鑑定資料:委託書、施工合同、招標文件、投標書、起訴狀、答辯狀、施工圖、開竣工報告、工程竣工驗收證明書、設計變更、現場簽證等資料。
(三)雙方計價爭議焦點
原、被告對配合費的支付、幕牆鋁材品牌與招標文件要求不符等產生爭議。 四、鑑定説明
一)工程量計算:依據送資料按實計算。
二)計價:按合同約定的單價計算。被告稱代原告支付總包單位的配合費,因原告未提供相關證明材料,鑑定造價中未扣除,由法院庭審調查後按相關合同約定裁定。原、被告均未提供幕牆鋁材品牌的證據材料,鑑定造價未調整鋁材材料單價,鑑定人給出被告提供的兩種率材價差和鋁材用量,供法院裁定時參考。
(四)案例評述
計價爭議產生的原因
工程款的支付應按合同條款履行,施工過程中發現施工材料與合同約定不符,應及時通知原告作出修改。
二)評述
1、原、被告簽訂的施工合同合同價含配合費,但未對施工配合費及其支付進行約定,原告與第三方簽訂的施工配合費協議對配合費及其支付進行了約定,從合同關係上講,施工配合費應由原告支付。被告直接支付第三方的配合費應徵得原告同意並須簽訂三方配合費支付的協議,若無相關證據,被告提出鑑定造價應扣除施工配合費的請求往往不予支持。
2、本工程的招標文件及合同對鋁材材質、品牌進行了約定,原告對合同約定材料的更改應徵得被告同意及批准,被告能提供原告擅自更改約定材料的證據,合同約定單價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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