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合同中違約責任怎麼寫承擔方式
一、工程施工合同中違約責任怎麼寫承擔方式
對工程合同中的違約條款的設定,要需要根據工程的具體內容、可能出現的違約情形,收雙方通過協商的方式來確定,是沒有固定的可以直接套用的表述的。承擔方式具體如下:
1、繼續履行
繼續履行也稱為實際履行,即按照合同的約定繼續履行義務。繼續履行是違約責任的一種形式,能夠使債權人儘可能實現其利益,避免賠償損失計算的困難,強調了合同的法律約束力,具有國家強制性,不是單純的合同義務的履行。
2、採取補救措施
債務人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債權人可以考慮採取一些補救措施,主要包括修理、重做、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
3、賠償損失
賠償損失時運用較為廣泛的一種責任方式。行為人違反合同約定造成對方損失時,行為人向受害人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以彌補其損失。
4、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是違反合同時可以採用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之一,在一方違反合同時,當事人可以根據合同中的約定或法律的規定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
5、支付定金
接受定金以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按照定金罰則予以處理。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的規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二、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有關於違約金的情況下,雙方都是可以先進行協商的,只要雙方協議可以達成一致,不進行支付都沒有關係。違約金的最告金額是不可以超過實際損失金額的百分之三十,如果超過的情況下,可以提起訴訟要求調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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