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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的違約責任怎麼寫?

一、施工合同的違約責任怎麼寫?

施工合同的違約責任怎麼寫?

施工方通過投標拿到工程項目後,會在規定期限內和發包方簽署合同。雙方在簽署工程承包合同的時候,會對違約金比例做出約定。在合同中,違約條款非常重要,是一項補救措施,一旦施工方未能及時完工、工期延期導致合同違約的,要承擔違約責任。在很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會要求約定以下條款:“承包人在任何情況下在本合同中累計的全部責任,包括但不限於違約金、賠償金等,不超過根據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支付的合同價款總額。承包人不對發包人的利潤損失、合同損失,或與合同有關的任何間接或引發的損失或損害負責。”

施工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工程範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範圍和質量保證期、相互協作等條款。

二、哪些情況下可以解除施工合同?

1、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發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

(1)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2)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完工,且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

(3)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並拒絕修復的;

(4)將承包的建設工程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

2、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承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

(1)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

(2)提供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

(3)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協助義務的。

綜上所述,在工程建設領域,發包人確定施工方後,雙方簽訂施工合同,對雙方的權利義務作出約定。在眾多條款中,違約責任條款是很關鍵的一個,雙方可以就一方發生違約的情況及違約後承擔的後果作出約定,比如支付違約金,繼續履行施工合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