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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程款,要求利息

拖欠工程款,要求利息

工程價款的數額是非常巨大的,在工程價款結算的時候,一定要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額和計算方式仔細結算,若有差錯,最好的數額就會相差很大,一方就會不服最後的結果,還可能因此對薄公堂。在實踐中,建築工程合同款應當在簽訂施工合同的時候就確定好,如果工程竣工後雙方就工程款產生了糾紛的,可以私下協商調解,如果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訴諸法院讓法院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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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程款利息

(一)利息屬於法定孳息。發包人欠付工程款時,除應承擔向債權人繼續支付工程款的責任外,並因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這是法律規定的做為債務人的發包人應承擔的法定義務,毋需雙方約定。

(二)對於拖欠工程款利息的記付標準,司法解釋兼顧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公平原則,規定當事人對利息計算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三)利息從應付工程款之日計付。對於如何確定“應付工程款之日”,司法解釋區分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了規定:

1、當事人對工程款支付時間有約定的,應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以雙方約定的付款時間作為計付利息的開始時間。

2、當事人對工程款的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應視為付款時間:

(1)建設工程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

(2)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

(3)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