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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質量保證金歸還時間

市政工程質量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條款的規定,在一定程度上混淆了質量保證金與質量保脩金的區別所在,讓人無所適從。下面小編與您詳細分析。

市政工程質量保證金歸還時間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從2000年1月30日開始執行。隨後,建設部又在2000年頒佈了《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以下簡《法》)《條例》和《辦法》都對工程質量最低保修期限做了明確規定:“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衞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五年。??”建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999年12月聯合頒佈了新的《建築工程施工合同(書)》其中的附件3的《工程質量保修書》中第五條對質量保脩金返還是這樣規定的:“發包人在質量保修期滿後14天內,將剩餘保脩金和利息返還承包人。”根據《條例《辦法》的規定,發包人和承包人對合同的工程質量保修書中“保修期滿”的概念理解存在較大的差異,對“保修期滿”概念理解的不同,也必然影響着工程質量日期的確定。發包人認為:建築物的合理使用年限是建築物的耐久性等級確定的,最低的建築物耐久性等級為三級,其使用年限為20~50年。既然國家規定了房屋建築的地基與主體結構保修期為設計合理使用年限,那麼質量保脩金就應在保修期滿即20年以後再予支付,或者起碼是以地基基礎與主體結構部分的價值占房屋總造價的比例乘以保脩金總額部分,要等到20年以後才能支付。承包人認為:對於房屋的地基基礎與主體結構,承包人應該對其在合理使用年限內的質量負責,但不應該和質量保脩金的返還時間聯繫起來,其保脩金的返還應在工程竣工驗收一年期滿後14天內付給承包人。如果工程竣工驗收1年後,屋面防水在5年內,水電管線和裝修工在兩年內,出現因施工原因導致的質量缺陷,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給予免費修理;對於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在竣工後的合理使用年限內如出現因施工原因導致的質量問題,同樣可以通過法律追究承包人的經濟責任和刑事責任。但絕不能因此説,工程質量保脩金就應該拖至竣工驗收後5年、20年或更長的時間才予支付,這無異於發包人將工程質量保脩金變相地永不支付。

工程質保金不能想當然地與工程的保修期直接聯繫起來,要形成其有效的屏障作用,就必須由合同雙方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中作出明確約定,下列要素在約定時不缺少: 第一、工程質保金的總額。一般來説,項目工程質保金按項目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來由建設單位從施工企業工程計量撥款中直接扣留。 第二、工程質保金的返還時間。施工企業應在項目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的缺陷責任期(一般為二年)內,認真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缺陷責任期滿後,及時向建設單位申請返還工程質保金。 第三、工程質保金如何直接扣減維修費用。一般來説,建設單位應在出現質量問題的一定時間內書面通知施工企業前來維修處理,施工企業逾期不處理的,建設單位可另行委託第三方處理,相關費用就可以直接扣除。因此,作為開發商來講,一定要注意提前通知的環節,否則,所支出的費用很難在質保金中扣除。 第四、工程質保金返還時是否計息應約定清楚。一般來説,工程質保金不計利息。 在建設工程的管理中,建設工程質保期與質保金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前者是對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由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後者是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其中:

一、建設工程質保期。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0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

1、基礎設施工程、房屋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衞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5、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設單位

綜上所述,市政工程質量保證金是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履行前,交付給建設單位,用以保證施工質量的資金,一般是擔保竣工驗收前出現的質量問題而質量保脩金是指建設單位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在建築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後。還需瞭解更多信息可諮詢專業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