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質量保證金什麼時候返還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保脩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工程質量保證金什麼時候返還這個問題,需要區分合同有效和無效的情形。
第一種情形: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且對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雙方作出約定,依據《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二)》,應在約定質量保證金期限屆滿後返還。
第二種情形: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對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雙方未作約定的,依據《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二)》規定,自建設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滿二年返還質保金。
第三種情形:若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約定的質量保證金返還條款為無效條款,應按雙方沒有約定處理,故仍應依據《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二)》規定,“當事人未約定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的,自建設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滿二年”,返還期限為二年。
如果因發包人原因致使建設工程未按約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九十日開始計算工程質量保證期限。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請求發包人返還工程質量保證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當事人約定的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屆滿。
(二)當事人未約定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的,自建設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滿二年。
(三)因發包人原因建設工程未按約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九十日後起當事人約定的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屆滿;當事人未約定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九十日後起滿二年。
發包人返還工程質量保證金後,不影響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履行工程保修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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