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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傷害司法鑑定程序

輕傷害司法鑑定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以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與技術為基礎,結合法醫檢案的實踐經驗制定,為輕傷鑑定提供根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於一九九○年七月一日起頒佈試行,共計六章第五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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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輕傷害可以複議嗎

可以。
對司法鑑定結論不服,提出複議後要申請重新鑑定的,接受重新鑑定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的資質條件,一般應當高於原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一般來説,重新做鑑定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
法律依據:《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第四十一條
司法鑑定意見書出具後,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進行補正:
(一)圖像、譜圖、表格不清晰的;
(二)簽名、蓋章或者編號不符合製作要求的;
(三)文字表達有瑕疵或者錯別字,但不影響司法鑑定意見的。
補正應當在原司法鑑定意見書上進行,由至少一名司法鑑定人在補正處簽名。必要時,可以出具補正書。 對司法鑑定意見書進行補正,不得改變司法鑑定意見的原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