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傷害鑑定出來後面程序怎麼走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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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輕傷流程怎麼走
1、鑑定的委託:
以“屬地為主、由下到上、逐級委託”為原則。委託單位辦案人持“傷情鑑定委託書”、醫院診治及案件相關材料,與被鑑定人一同到當地公安機關的鑑定機構進行首次傷情鑑定。
2、鑑定的受理:
鑑定機構和鑑定人根據被鑑定人當時的傷情和辦案人提供的醫院診治及案件相關材料,參照國家有關部門頒佈的人身傷情鑑定標準,及時做出受理、補充材料後受理或不能受理的決定,並將理由以書面回執形式告知委託單位的辦案人。
3、首次鑑定:
做出受理決定後,鑑定人要詳細填寫“受理案件登記表”,仔細核對委託單位提供的各種材料(包括案件卷宗、病歷複印件、化驗單、醫學影像片等)的數量和狀況;進行法醫學檢查、攝錄像等檢驗工作;對直接影響鑑定結論的各種材料應備份存檔。
對具備即時進行傷情鑑定條件的,公安機關的鑑定機構應當在受委託之日起3日內提出鑑定意見並出具鑑定文書。對傷情比較複雜,不具備即時進行鑑定條件的,應當在受委託之日起7日內提出鑑定意見並出具鑑定文書。對影響組織、器官功能或者傷情複雜,一時難以進行鑑定的,待傷情穩定後及時提出鑑定意見,並出具鑑定文書。
辦案人要及時領取鑑定文書和所提供的醫院診治及案件相關材料,並辦理書面交接手續。
4、補充鑑定:
本案的辦案人、案(事)件的當事人須在接到首次鑑定的“鑑定結論通知書”後15日內提出補充鑑定的書面申請。補充鑑定須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以上負責人批准,由原鑑定人進行。
5、重新鑑定:
本案的辦案人、案(事)件的當事人須在接到首次或補充鑑定的“鑑定結論通知書”後15日內提出重新鑑定的書面申請。重新鑑定須經縣以上公安機關主管領導批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司法鑑定的程序都是一樣進行的,不管是輕傷還是重傷,區別只是對傷害認定的程序減少導致時間短一點而已。司法鑑定的目的在於對當事人因事故造成的傷害進行合法合理的認定,以便於訴訟案件的審理和進行合理的傷害賠償,在後期判決時,提供可靠的證據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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