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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傷殘與交通事故傷殘的賠償標準一致嗎?

工傷傷殘與交通事故傷殘的賠償標準一致嗎?

一、工傷傷殘與交通事故傷殘的賠償標準一致嗎?

不一致的,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定解答如下:

第一,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傷並負次要責任,應認定為工傷。

第二,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應取得交通事故和工傷事故的雙重賠償,但司法實踐中各地掌握政策、操作不一,所以二者兼得僅是一種法律上的可能性。

二、工傷怎麼賠償?

《工傷保險條例》正式實施後,根據政府有關部門的規定,在中國境內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傷户都要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應當參保的企業違法不繳納保險費的,發生工傷事故,也要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承擔給付工傷職工相應保險待遇的責任。

相對於民事損害賠償而言,工傷保險具有特殊的優點:工傷保險實行用人單位無過錯責任,並且不考慮勞動者是否有過錯,只要發生工傷,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就應給予全額賠償。民事侵權考慮受害人自身是否存在過失,實行過失相抵,即根據受害人過失程度相應減少賠償數額。

此外,工傷保險實行社會統籌,有利於受害人及時獲得充分救濟;企業參加工傷保險,分散了賠償責任,有利於企業擺脱高額賠付造成的困境,避免因行業風險過大導致競爭不利;工傷保險還有利於勞資關係和諧,避免勞資衝突和糾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定:“勞動者因工傷事故受到人身損害,按《工傷保險條例》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按《工傷保險條例》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勞動者可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可以看出,工傷待遇與交通事故賠償二者的法理基礎、法律關係有原則上的不同,法律也沒有禁止享受雙重待遇,因此,從法理上分析可以兼得工傷待遇與交通事故賠償的雙份賠償。

按照法律中的規定,在原則上發生了交通事故工傷的話,此時是可以同時主張獲得交通事故賠償和工傷賠償的。但從實際出發,我們卻發現一般是先申請交通事故賠償,在賠償不足的情況下才可以申請獲得工傷賠償。

工傷保險基金賠償的前提是職工的人身損害是由於工作而造成的的,即需要單位出具相應的勞動關係證明、工傷證明等,如果是單位在員工遭受工傷之前沒有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的,勞動者是可以至二級要求單位進行工傷賠償的,並且在工傷傷殘等級鑑定期間,應當停工留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