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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傷殘賠償標準及費用有哪些?

交通事故傷殘賠償標準及費用有哪些?

交通事故傷殘賠償標準及費用有哪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注意事項

1.“護理依賴程度”是指因傷致殘者因生活不能自理,而需依賴他人護理的程度。生活自理範圍主要包括以下五項:(1)進食;(2)大、小便;(3)翻身;(4)穿衣、洗漱;(5)自我移動。護理依賴程度分為三級:一級護理依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5項均需護理者;二級護理依賴: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項中(1)、(2)2項加上(3)、(4)、(5)3項之一需要護理者;三級護理依賴: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項中一項需要護理者。

2. “無收入”是指本人生活來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他人供給,或者偶然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維持本人正常生活者。

醫療費賠償金額的計算公式及相關法律法規

(一)醫療費的概念

醫療費,是指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由於造成一定的人身傷害,為恢復健康而需要就醫診治,按照醫院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創傷治療所必須的費用。醫療費主要包括掛號費、檢查費、化驗費、手術費、治療費、住院費和藥費等。醫療費可以為住院醫療費,也可以為門診醫療費,但支出的目的在於治療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傷殘人員以及搶救傷重死亡人員。醫療費的發生是道路交通事故的顯而易見的後果,體現了對受害人身體權和健康權等基本人身權利的尊重和保障,自然應當予以賠償。

(二)醫療費賠償金額的計算公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根據上述規定,醫療費的計算主要是以“必須”為其標準。所謂必須,解釋上應當以合理支付為必要。受害人在什麼情況下花費的醫療費構成合理,為事實問題,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加以確定。例如,交通事故受害人擅自住院、轉院、自購藥品、超過醫療通知的出院日期而拒不出院、擅自在指定醫院以外多處就醫、治療非交通事故損傷或疾病所花費的醫療費用,便不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醫療費範疇內。醫療費支出的憑據,應為縣級以上直屬醫院的醫療收費單據,在沒有這樣醫院的地區,如需緊急搶救交通事故受害人或者治療輕微創傷,也可以是其他醫療單位的醫療收費單據。交通事故結案後,如果受害人的身體尚待康復而需要進行繼續治療的,致害人還應當根據確需治療的實際情況賠償必需的費用。其程度的確定主要由醫院的醫生來證明,應有相關醫生出具相關的證明。根據醫院診療的一般情況,醫療費主要由診療費、醫藥費、住院費等幾項費用構成。

其計算公式為:

醫療費賠償金額 = 診療費 醫藥費 住院費 其他

例如:王某為某運輸公司司機,該運輸公司接到某建築公司的一個運輸任務,加班加點向某施工工地運送石料沙灰等建築材料。某天早上有大霧,道路能見度很低,只能在很短的距離內才可以看到對面汽車打過來的大燈光。王某為了及早完成任務,又見道路上的車輛行人不是很多,就沒有按照要求減速行駛,而是按晴朗天氣的正常車速行進。當汽車行至某村與該路接口處時,村民馬某開一輛農用三輪車緩慢駛出,由於王某車速太快,當他發現前方有來車時,距離已太近來不及剎車,而馬某也被突然而至的大卡車嚇懵,王某的大卡車將馬某的農用三輪車撞翻到路邊的水溝內,馬某被倒扣在車下受傷。後經有關部門的勘查和裁決,王某對該起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馬某被救出後送往醫院,共花去診療費500元,藥費1000元,住院費300元。這樣,馬某有權利就該項醫療費向王某要求賠償,賠償金額的計算公式為:

醫療費賠償金額 = 500元 1000元 300元 = 1800元

需要注意的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醫療費,責任人可以在結案前以及結案時預先支付受害人,也可以在受害人確需治療時支付受害人。交通事故的責任人拒絕預付受害人的醫療費的,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7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強制致害人預付醫療費。

(三)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關於醫療費的規定

1.《民法通則》

第119條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2.《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50條第1項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3.《工傷保險條例》

第29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性治療的費用,符合本條第三款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31條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第36條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第144條醫藥治療費的賠償,一般應以所在地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住院費的單據為憑。應經醫務部門批准而未獲批准擅自另找醫院治療的費用,一般不予賠償;擅自購買與損害無關的藥品或者治療其他疾病的,其費用則不予賠償。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17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人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綜合上面所説的,傷殘賠償標準是要根據鑑定出來的結果才能進行計算,一般評殘的級數越高,那麼所給的賠償金額就會越多,所以,在自己受了傷害之後一定要懂得如何的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樣才能更好的得到自己該有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