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時進行交通事故傷殘鑑定
一、何時進行交通事故傷殘鑑定
因交通事故受傷,當事人認為自己的損傷已經造成殘疾的,可在治療終結後十五日內,向公安機關申請作傷殘鑑定。公安機關接到傷殘鑑定申請書後三十日內鑑定出傷殘等級。當事人對傷殘鑑定不服的,可在接到鑑定書後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傷殘鑑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鑑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對這一問題已經很明確。該規定第3.2規定:“評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併發症治療終結為準。”何時為治療終結?《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第2.7規定,治療終結是指臨牀醫學一般原則所承認的臨牀效果穩定。經驗性做法是腿部傷害3個月,頭部傷害的6個月後到鑑定部門諮詢具體的鑑定時機。
二、傷殘鑑定有哪些程序
1、檢驗、鑑定、評估機構、人員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派、委託或者當事人委託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檢驗、鑑定、評估。檢驗、鑑定、評估結果確定後,應當出具書面結論,由檢驗、鑑定、評估人簽名並加蓋機構印章。
2、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鑑定結果後二日內將檢驗、鑑定結論複印件交當事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鑑定結論複印件後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鑑定的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後,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人員、有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重新檢驗、鑑定。
3、當事人對自行委託的檢驗、鑑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鑑定、評估結論後三日內另行委託檢驗、鑑定、評估,並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備案。
4、申請重新檢驗、鑑定、評估以一次為限。重新檢驗、鑑定、評估的時限與檢驗、鑑定、評估的時限相同。
5、評定書。評定人評定結束後,應制作評定書並簽名。評定書包括一般情況、案情介紹、病歷摘抄、檢驗結果記錄、分析意見和結論等內容。
6、不同的鑑定機構對同一鑑定對象出具多份鑑定結論,若各鑑定機構均具有法定鑑定資格時,應依據鑑定機構級別的高低,一般應採信高一級別鑑定機構作出的鑑定結論,排除那些級別較低鑑定機構作出的鑑定結論。
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是交通事故糾紛中至關重要的證據,一定要保證其合法性。所以,一定要清楚“什麼時候進行交通事故傷殘鑑定”,及時進行傷殘鑑定,避免貽誤時機。也要搞清楚“傷殘鑑定有哪些程序”,嚴格按照法律要求進行。如此,才能萬無一失的保證該交通事故傷殘鑑定作為合法有效的證據派上用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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