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何時傷殘鑑定
傷殘鑑定的時間:《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3.2條明確規定“評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治療終結為準”。一般來講,提前鑑定可能導致傷殘等級增高,損害賠償義務人的利益;延後鑑定會使傷殘等級偏低,損害傷者利益。所以,應當在治療終結後及時評定。所謂治療終結,一般指臨牀醫學一般原則所承認的臨牀效果穩定。肢體鑑定一般是交通事故發生3個月後去做,精神鑑定一般是6個月後去做,具體根據受傷者恢復情況。鑑定時間不對會導致鑑定結論被推翻或不被法院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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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傷情鑑定一般需要多久
交通事故傷情鑑定應當自司法鑑定委託書生效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鑑定。鑑定事項涉及複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鑑定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准,完成鑑定的時限可以延長,延長時限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鑑定時限延長的,應當及時告知委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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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傷殘鑑定的時間限制為多久
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後十五日內,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公安機關應當根據醫院證明和公安部關於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標準,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書後三十日內評定傷殘等級。傷者必須在治療終結後的15日內申請傷殘鑑定。如果傷者15天內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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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有哪些類型
輕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輕傷1至2人,或者財產損失機動車事故不足1000元,非機動車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傷1至2人,或者輕傷3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不足3萬元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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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屍檢的期限是多久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九條規定,屍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對交通肇事逃逸車輛的檢驗、鑑定自查獲肇事嫌疑車輛之日起三日內委託。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具備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