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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何時傷殘鑑定

傷殘鑑定的時間:《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3.2條明確規定“評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治療終結為準”。一般來講,提前鑑定可能導致傷殘等級增高,損害賠償義務人的利益;延後鑑定會使傷殘等級偏低,損害傷者利益。所以,應當在治療終結後及時評定。所謂治療終結,一般指臨牀醫學一般原則所承認的臨牀效果穩定。肢體鑑定一般是交通事故發生3個月後去做,精神鑑定一般是6個月後去做,具體根據受傷者恢復情況。鑑定時間不對會導致鑑定結論被推翻或不被法院採信。

交通事故何時傷殘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