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傷殘等級鑑定的時間是何時?
一、交通事故傷殘等級鑑定的時間是何時?
1、《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3.2條明確規定“評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治療終結為準”。
一般來講,提前鑑定可能導致傷殘等級增高,損害賠償義務人的利益;延後鑑定會使傷殘等級偏低,損害傷者利益。所以,應當在治療終結後及時評定。所謂治療終結,一般指臨牀醫學一般原則所承認的臨牀效果穩定。肢體鑑定一般是交通事故發生3個月後去做,精神鑑定一般是6個月後去做,具體根據受傷者恢復情況。鑑定時間不對會導致鑑定結論被推翻或不被法院採信。
2、發生交通事故後,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傷致殘,在治療終結後,可向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要求出具交通事故傷殘鑑定委託書或者起訴後向法院申請傷殘評定;
3、不管是公安機關交通部門的傷殘鑑定委託書還是起訴後向法院申請鑑定,傷殘鑑定最好還是委託專業的交通事故律師帶着去做。原因是專業的交通事故律師對傷殘鑑定的標準掌握的比較好,看到相關材料大致就可以判斷出傷殘級別,防止有的保險公司和鑑定機構勾結,將當事人的傷殘鑑定做低;專業的交通事故律師去鑑定機構做傷殘鑑定,鑑定機構的鑑定人知道專業交通事故律師的專業知識水平,鑑定結論相對就會客觀公正
二、交通事故司法鑑定費用誰出
交通事故司法鑑定費用誰出:鑑定之前應當與對方溝通鑑定的必要性與支付比例,最終應該是對方按照事故責任比例進行支付。
申請司法鑑定應注意以下幾點:
1.當事人應與鑑定人員積極配合,主動提供相關的傷情資料、物證和檢材,如實接受鑑定人員的詢問、調查和檢驗。
2.在鑑定過程中不得弄虛作假、提供偽證,如提供偽證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3.當事人不得私自更改法醫鑑定書的內容,否則該鑑定書無效。
4.如果對法醫鑑定的結論不服,可以申請由雙方共同認可或公安、司法機關依法指定的鑑定部門重新進行鑑定。
5.鑑定結束後,當事人應對返還的有關材料、物證、檢材妥善保管,以備後用。
如果因為駕駛員的疏忽或者其他的意外情況時發生交通事故後,也是需要及時的進行傷殘鑑定的,在鑑定時也是需要到專業的傷殘鑑定機構進行鑑定,在鑑定的過程中也是不可以出現偽造或者弄虛造假的情況出現,如果對傷殘鑑定的結果不認同也是可以申請再次鑑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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