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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啥時做傷殘鑑定?

交通事故啥時做傷殘鑑定?

一、交通事故啥時做傷殘鑑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準及相應司法實踐經驗解答如下:

第一,交通事故受傷傷殘鑑定一般在治療終結後進行。治療終結,是指臨牀醫學—段所認可的損傷後病理變化經臨牀治療後得到完全或部分恢復並維持穩定的時期。 從鑑定機構的經驗性判斷鑑定時間來看,頭部傷害一般要六個月以後,其他部位傷害一般要三個月以後才能進行。

第二,建議您選擇在當地人民法院備案的具有鑑定資質的鑑定機構來鑑定。這樣鑑定結果才能被司法機關認可。

第三,一般鑑定機構不接受個人委託,所以您可以申請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津師事務所來委託鑑定,也可以起訴到法院後由雙方共同申請由法院委託鑑定。

二、司法解釋

1、交通事故傷殘鑑定的概念

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是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鑑定機構對在客觀檢驗的基礎上,評價確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等級的過程。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後,應當由具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是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鑑定機構對在客觀檢驗的基礎上,評價確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等級的過程。

2、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機構

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後,應當由具有資質的傷殘鑑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

傷殘鑑定機構可以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派、委託,也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委託。

3、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時限

鑑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十日。鑑定週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

鑑定機構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檢驗、鑑定、評估。檢驗、鑑定、評估結果確定後,應當出具書面結論,由檢驗、鑑定、評估人簽名並加蓋機構印章。

交通事故傷殘鑑定顯然要等傷員醫療救助結束,根據醫療救助的結果來進行認定,如果不等到醫療救助結合就進行傷殘鑑定,一方面得到的數據不準確,從而影響傷殘鑑定的等級評定,另一方面,也不能夠對傷員的受傷情況包括賠償情況進行明確,具體的傷殘鑑定情況應當結合實際進行。

標籤:傷殘 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