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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格式條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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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格式條款的效力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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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條款效力是什麼

根據《合同法》第39條的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反覆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格式合同條教的產生和發展.首先是市場經濟高度發達的產物。
合同是人們進行市場交易活動的紐帶,交易的當事人,但是某一種類的交易活動總是具有許多共性的東西。
1、公平原則。
2、合法原則。
3、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原則。
4、着重保護承諾格式條款一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原則。
《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格式合同條款定義及使用人義務
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説明。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