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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下來後程序

工傷鑑定下來後程序

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鑑定的行為。工傷鑑定的範圍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停工留薪期鑑定確認,護理等級鑑定,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鑑定等。廣義的工傷鑑定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和致殘等級鑑定,狹義的工傷鑑定指致殘等級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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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傷殘鑑定下來賠償程序


用人單位有繳納工傷保險: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領取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待遇;同時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餘工傷賠償。

用人單位未繳納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承擔全部工傷賠償待遇。

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其應當支付的工傷賠償待遇,勞動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