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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技術鑑定

申請技術鑑定

司法文書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如判決書、裁定書等;也包括不直接發生法律效力,但對執行法律有切實保證作用的文書,如判決書等,注意:訴狀不屬於司法文書。司法活動中我們回答看見起訴書、判決書等文書,這些都是司法文書,司法文字貫穿了整個司法活動,而且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如起訴的時候需要起訴書,法院審理最後會依法作出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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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事故技術鑑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鑑定工作,必要時,中華醫學會可以組織疑難、複雜並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的技術鑑定工作。  
  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都同意做鑑定時,可直接由醫學會組織專家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當事人有一方不同意的,要求鑑定的①一方可通過衞生行政部門(一般是衞生局醫政處)要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醫政處審核後認為需要做鑑定的就移交醫學會;另外,②法院可直接將案件中涉及的醫療事故爭議委託醫學會鑑定。  
  申請醫療事故爭議鑑定的,在受理之日起,5日內會通知雙方當事人提交有關材料,材料收齊後45日內組織鑑定,並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鑑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原受理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衞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或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省醫學會組織再次鑑定。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申請時限。 衞生部規定,提請醫療事故鑑定的時效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