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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對方單位證明

工傷鑑定對方單位證明

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鑑定的行為。工傷鑑定的範圍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停工留薪期鑑定確認,護理等級鑑定,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鑑定等。廣義的工傷鑑定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和致殘等級鑑定,狹義的工傷鑑定指致殘等級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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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單位證明的規定


在一般情況下,應當由用人單位的證明。但是如果用人單位不願意開具的,可以憑勞動合同或者其他能證明勞動關係的材料,自己申請工傷認定。

工傷條例規定: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沒有證明、沒有合同不是不能認定工傷的必具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