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探望權如何判決?
隨着我國經濟的不斷髮展,我國的法律也在不斷的完善,在生活中的種種問題都可以通過法律手段來解決,婚姻也不例外解決婚姻問題需要依據婚姻法來解決,所謂探視權,是夫妻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對子女盡撫養義務的一種體現,確保自己的利益不受損失,那探望權如何判決?下面就詳細介紹。
探望權如何判決?
一般法院會判決另一方在每個月的單週或雙週的某一天行使探視權,也可能會有一至兩天的探視時間。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視權明顯影響孩子的成長健康,或十週歲以下的兒童明確不願被另一方探視,可另行向法院起訴,由法院暫時中止另一方的探視權。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剝奪另一方對孩子的探視權。
婚後又再婚並不影響子女父母的身份,因此還享有探望權,具體來説:
第一,這一規定明確了沒有直接撫養孩子的父親或母親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權利。夫妻離婚後,關於孩子撫養方式一般採取固定一方直接撫養,另一方支付撫養費的方式,沒有撫養孩子的一方有探視孩子的權利。當然,如果離婚時雙方當事人關於孩子撫養約定為輪流直接撫養,那麼這種規定也會隨着輪流撫養孩子發生變化。
第二,這一規定將對於孩子的探視是作為權利規定的,不是作為義務規定的。對於孩子的成長,沒有直接撫養的一方的探望,能夠在孩子心理上給與一定的心理、精神撫慰,但是,人的心理成長是一個極為複雜的過程,並不能一概而論探視是必須的。相比較而言,孩子成長所需要的物質生活需要才是必不可少的,所以法律規定了離婚後沒有直接撫養孩子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這是一種義務,而沒有將探望權規定為義務。作為權利規定的後果,權利人可以對權利作出處分,也就是可以選擇探望,也可以選擇不探望;可以選擇探望的方式、時間、頻率等。
第三,法律將探視權規定為直接撫養孩子一方的協助義務。這一規定一層是直接撫養孩子一方是探望權的義務主體,有權利主體必有義務主體。二是這個義務內容是“協助”,並不是探望權的全部,協助義務是一個相對較軟的義務,不會給直接撫養孩子一方增加負擔。
在法治社會中解決任何問題需要依據法律來進行,在實踐中為了避免對子女更大的傷害,建議離婚父母最好能夠和平協商如何行使撫養權,這樣才能在保證自己不觸犯法律的情況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到侵犯,離婚問題要嚴格按照相關程序的進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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