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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男方生病監護人是誰

一、離婚後男方生病監護人是誰?

離婚後男方生病監護人是誰

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不需要有監護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九條 【監護關係終止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護關係終止:

(一)被監護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

(三)被監護人或者監護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認定監護關係終止的其他情形。

監護關係終止後,被監護人仍然需要監護的,應當依法另行確定監護人。

二、監護權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監護權具有以下特徵:

1、被監護人須為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監護人須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3、監護人的職責是由法律規定的,而不能由當事人約定。

三、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監護人順序是怎樣的?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四、監護人的職責有哪些?

(1)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防止其受到不法人身侵害。

(2)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以保證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或精神病人的康復及生活。

(3)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除非是為了被監護人的利益,否則監護人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4)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對未成年人應進行德育、智育、體育等方面的培養,約束被監護人的行為,防止其實施不法行為。

(5)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監護人作為被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依法為被監護人取得民事權利,設定並履行民事義務。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被監護人可進行與其智力和精神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也應徵得監護人同意或由監護人代為進行。

(6)代理監護人進行訴訟。當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與他人有爭議時,由監護人代理被監護人進行訴訟活動,以維護其合法權益。

被監護的對象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不可能在生病以後還需要專門委派監護人照顧,父母對孩子的監護職責,也是讓孩子取得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後就終止,一般滿18週歲就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