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婚姻家庭 > 子女撫養

離婚後的法定監護人由誰負責

一、離婚後的法定監護人由誰負責?

離婚後的法定監護人由誰負責

(1)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二十七條,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包括:

1、父母;

2、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

3、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

(2)上述三種法定監護人擔任監護人的順序,是根據監護人與被監護人之間的血緣、組織等關係的遠近而確定的。《民法典》第二十七條中關於這種法定監護人可擔任人員的排列順序,應當視為擔任監護人的先後順序。只要前一順序有人可作為監護人,後一順序的人就不能擔任監護人。

二、確定監護人協議書怎麼寫?

1、甲、乙雙方原是夫妻。 年 月 日生育 子/女,名 ,現年 歲,讀 。 年 月 日,經法院審理查明,甲、乙雙方因感情破裂而被判決離婚,子/女隨乙方生活,甲方每月給撫養費元至子/女獨立生活為止。由於乙方情況發生變化(請説明原因),雙方同意變更監護方式。

2、為了進一步明確子女的監護權,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減少不必要的糾紛和訴訟,雙方同意簽訂本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1)監護權子/女從本協議生效時開始,隨甲方生活,由甲方行使子女監護權。

(2)撫養費乙方每月給子女生活費 (建議 元),每季給 次。第一次付款日為本月的 日,以後每隔 個月的 日為付款日。乙方給付的生活費應隨本地產大米市場零售價的變化而增減。現雙方目前的本地產零售價為 公斤。

(3)子女的教育費、醫療費等大宗費用開支,甲方承擔 %,乙方承擔 %.此費用,乙在每月生活費中一起給予。

甲方簽名:

年 月 日

乙方簽名:

年 月 日

三、繼母或繼父是法定監護人嗎?

1、由於繼父母收養繼子女不同於一般的收養情況,雙方實際上已經共同生活。因此,收養法除了規定"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外,對繼父母收養繼子女幾乎沒有規定任何條件限制,被收養的繼子女既不受"不滿14週歲"的限制,也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這一規定的限制。

2、繼父是可以作為監護人。

即使夫妻雙方離婚,也改變不了他們皆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的身份。因此,即使夫妻雙方離異,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也是夫妻雙方。因此雙方在訴訟離婚前協商好誰當監護人,孩子的撫養權有誰負責比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