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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小孩的監護人是誰?

離婚後小孩的監護人是誰?

一、離婚後小孩的監護人是誰?

對於離婚後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問題。《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父母離婚後,對子女的權利義務仍然存在,子女無論隨哪方生活,仍然是父母雙方的子女。因此,離婚後,父母雙方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不變,任何一方均要履行撫養教育子女的權利與義務。

1、離婚後,父母一般均會分開生活,或者重組家庭,離婚後的未成年子女,一般隨父或隨母生活,這勢必會造成子女缺乏父或母的監護,怎麼才能使與子女分開生活的父或母一方依法盡其監護職責呢?實踐中一般與子女分開生活的一方,通過給付撫養費和行使的方式行使其撫養教育子女的權利和義務。

2、當然上述因素並不是絕對的,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直接監護人是可以變更的。子女的直接監護人確定之後,因直接監護人出現患重病或其他無力監護子女的情況,或者直接監護人有虐待、遺棄子女的情況,或者與其共同生活的10週歲以上的子女要求變更直接監護人的,父母雙方可以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由法院判決。還有,如果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該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對方的監護權。

二、監護人的義務有哪些?

我們都知道,監護人是指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它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監護人的義務具體可分為以下幾點:

1、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安全是監護人的法定義務和職責。監護人的職責就是要保護被監護人的生命健康不受侵犯;撫養、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教育;在被監護人的權益受到侵害時,代理被監護人進行訴訟。

2、監護人有義務對子女進行管理和教育,並對其民事侵權行為承擔民事責任;有義務配合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對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進行教育;有義務配合學校對其未成年子女進行教育、管理和保護工作;有義務教育子女不單獨外出,不做有危險的活動,如游泳、滑冰、爬山等。

3、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如果未成年人沒有父母或者父母喪失了監護能力,要依法明確其他有監護能力和監護系件的人承擔監護責任,監護人員負有保護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義務。

綜上所述,夫妻雙方離婚後,小孩會歸一方撫養,其取得的是小孩的撫養權。監護權是不隨離婚而改變的,因此,離婚後小孩的監護人還是原父母,雙方都可以充當法定監護人。當然,監護權也是可以變更的,如果撫養孩子一方對孩子打罵虐待,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撤銷其監護人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