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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和社區簽訂遺贈撫養協議嗎?

一、可以和社區簽訂遺贈撫養協議嗎?

可以和社區簽訂遺贈撫養協議嗎?

可以和社區簽訂遺贈撫養協議,根據《民法典》,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社區是符合該條件的。遺贈扶養協議應由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公民、社會組織與被供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公證細則》明確規定,扶養人必須是遺贈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公民或組織,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履行扶養義務

二、遺贈撫養協議的分類是什麼?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遺贈扶養協議可分為以下兩類:

一類是公民之間的遺贈扶養協議。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一般來説,這裏的遺贈人是沒有子女或子女不在身邊、獨立生活存在困難而需要他人照顧的老人。他享有受扶養人扶養的權利,負有死後將其遺產遺贈給扶養人的義務。這裏的扶養人一般是遺贈人的親屬、街坊鄰居或者其他親朋好友等。他負有扶養遺贈人、承擔其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接受遺贈人遺贈財產的權利。這裏須強調的是:遺贈扶養協議中的扶養人不能是法定繼承人,因為法定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具有法定的互相扶養和互相繼承的權利義務關係,用不着以協議的形式來確定。

另一類是公民與集體所有制組織之間的遺贈扶養協議。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公民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這裏的遺贈人一般是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鰥寡孤獨的“五保户”老人,他們享有受其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扶養的義務。集體所有制組織,一般是指“五保户”、承擔其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五保户”遺贈財產的權利。

對於遺贈人與社區簽訂的遺贈撫養協議,可以認定為與集體所有制組織之間簽訂的協議,對於上述協議的具體內容,應當由雙方根據實際來合法的認定處理,特別是對於涉及到一方如果不履行義務的情況下可以追究相關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