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與獨生子遺贈撫養協議簽訂可以嗎
一、父母與獨生子遺贈撫養協議簽訂可以嗎
一般來説,訂立扶養協議的扶養人,不是法定繼承人,是沒有繼承關係的公民。而父母與子女之間的財產一般按繼承關係處理。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二、簽訂遺贈撫養協議應注意什麼?
在簽訂遺贈撫養協議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扶養主體必須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體組織。被扶養人可以與公民簽訂遺贈扶養協議,也可以與集體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
2、內容應明確具體寫出遺贈扶養雙方各自的權利義務。
(1)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公民應將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贈送給扶養人。
(2)扶養人或集體組織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其支付的供養費用一般不予補償;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則應償還扶養人或集體組織已支付的供養費用。
3、遺贈內容應寫明遺贈財產的名稱、數量、處所,並提供有效的證明文件。
4、扶養內容應寫明提供扶養具體內容、辦法和期限。
三、簽訂遺贈撫養協議的程序
遺贈扶養協議須有遺贈人與扶養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方可成立。也就是説,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對遺贈的財產、扶養的條件及要求等內容充分協商,最後達成一致,協議才成立。它既然是雙方民事行為,其訂立就應依合同的訂立程序,並在不違反國家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時,發生效力。
遺贈扶養協議經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成立並生效,雖然遺贈扶養協議於被扶養人死亡後才發生遺贈的效力,但這屬於遺贈扶養協議的履行,而並非遺贈扶養協議於被扶養人死亡時才成立生效。對於遺贈扶養協議中的扶養部分,即扶養人承擔對遺贈人生養死葬的部分內容,扶養人應在協議成立後履行。
遺贈扶養協議應採取何種形式,《民法典》未作明確規定。為了使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能予以明確的規定,不致日後產生糾紛,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雙方應在協議上簽名或蓋章,並註明簽訂的年、月、日。而且,最好須經過公證,這樣更有利於避免因遺贈人死亡分割遺產而產生的不必要糾紛。
簽訂遺贈撫養協議,是需要雙方都同意的,在雙方都同意且簽字完成時就有法律效力。如果雙方想解除協議,那麼也是可以的。遺贈撫養協議有最強的法律效力,其他的,比如説遺囑或者是法定繼承,都不可以先執行,需要先執行遺贈撫養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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