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應如何區分要約邀請與要約

法律2.63W
應如何區分要約邀請與要約
應如何區分要約邀請與要約
1、效力不同。要約對要約人具有約束力,即:要約送達,要約人就不得撤回,如果當事人想要撤銷要約,也要符合法定的條件。要約邀請對要約人沒有在撤回上的限制,當事人可以任意撤回,要約邀請不存在撤銷的問題。但要約邀請也可能構成締約責任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廣告法》上的責任。
2、要約以訂立合同為直接目的,受要約人承諾送達,合同即告成立。要約邀請,則不是以訂立合同為直接目的,它只是喚起別人向自己作出要約表示或使自己能向別人發出要約。
3、要約必須包含能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條款,或者説,要約必須能夠決定合同的內容。如對一個買賣合同要約來説,通常需要標的、數量、價金三個條款。而要約邀請不要求包含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條款。要約邀請一般只是籠統地宣傳自己的業務能力、產品質量、服務態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