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追撫養費的訴訟時效有什麼規定?
夫妻雙方離婚後,法院會按照雙方的條件來判決誰更有撫養孩子的權利。沒有孩子撫養權的一方,則需要支付孩子每個月的贍養費。但是,對方拒絕支付贍養費怎麼辦?想要追撫養費的訴訟時效又是如何規定的?來看看婚姻法中的規定吧。
法律要求義務人向未成年人支付撫育費的目的, 是為了維持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 維護未成年人的生存權。而且,考慮到未成年人往往都處於弱勢地位的社會現實,有必要給予其特殊保護。因此, 在其未具備完全行為能力以前, 請求義務人支付撫育費的, 不應當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在其已經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後提出追索請求的,則應當受訴訟時效的限制。《民法總則》第188條規定的:“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撫養費的訴訟時效為二年。
1、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3、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4、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准許。
5、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為止。
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6、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7、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
8、《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未表示反對,並與該子女形成事實收養關係的,離婚後,應由雙方負擔子女的撫育費;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始終反對的,離婚後,應由收養方撫養該子女。
9、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
10、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12、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
13、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14、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
15、在離婚訴訟期間,雙方均拒絕撫養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暫由一方撫養。
16、對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決、裁定、調解中有關子女撫養義務的當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採取強制措施。
從上面的規定得出,對於追撫養費的訴訟時效是沒有規定的。因為支付撫養費是屬於一種持續的狀態,知道子女成年後才會解除。所以説,只要對方拒付撫養費都可以上訴,法院也會強制性讓對方支付撫養費。這點大家不用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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