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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撫養費是否適用訴訟時效

追索撫養費是否適用訴訟時效
根據我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相關規定,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限制為子女未成年或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期間,同時已滿十六週歲未滿十八週歲並能獨立生活的,父母可以停止支付撫養費。再者《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中規定,正常的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正常不超過二十年。但《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中卻明確規定了,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撫養費的,不適用訴訟時效。因此,追索撫養費的時效限制為:父母對子女有撫養義務並給付撫養費期間,子女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是不受三年訴訟時效的限制,比如未滿十八週歲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對於之前所有父母未給付的撫養費都有要求給付的權利。但同樣,因為撫養費是因父母與需要撫養的子女之間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如果子女已經不需要撫養或撫養關係一方死亡的,法院便不再支持當事人追索撫養費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八十八條 
【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九十六條 
【不適用訴訟時效的情形】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