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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撫養權歸屬之考量因素

確定撫養權歸屬之考量因素

案情簡介

許某(女)與廖某(男)於2008年11月10日登記結婚,2009年2月2日生下兒子小廖,2011年6月許某因與廖某無法共同生活,將兒子小廖帶到外地謀生,並一直獨立撫養。期間許某三次起訴離婚,法院於第三次判決准予離婚,並判決兒子小廖的撫養權歸男方廖某。為此,許某找到本律師,委託辦理二審代理律師,爭取兒子小廖的撫養權。接受該委託後,本律師對案件作如下利弊分析:1、不利因素主要有:①女方屬於二婚,第一次婚姻中已有一女(但撫養權歸前夫),而男方屬於一婚,且已有40多歲,無其他子女;②男方有較為穩定的工作收入,女方常年在外地,收入情況不明。2有利因素主要有:①兒子小廖一直由女方獨立撫養,男方已有三年未成見到孩子;②男方有80多歲老父親需要贍養,家中無其他可幫助照顧人員。本案經二審審理,判決許某與廖某解除婚姻關係,撫養權歸女方許某,廖某無須支付撫養費。

辦案思路及心得

辦理本案的思路,主要根據上述所分析的利弊情況,淡化不利因素,並着重強調有利因素。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論述:1、許某有較好的撫養能力,能將兒子廖宇撫養好,且兒子長期跟隨許某生活,改變生活環境對其成長明顯不利。許某於2011年6月隻身帶着兩歲多的兒子外出謀生。兩年多來,許某帶着兒子廖宇在石家莊生活,獨自一人照顧好了兒子的衣食住行,且憑一己之力讓其在石家莊參加了學前教育,給其創造了一個穩定、利於其生活、學習的環境。2、廖某家庭責任意識薄弱,生活習慣較為惡劣,且其生活條件不利於小孩的成長,且,廖某家中尚有年邁父親需其贍養,對於廖某提及其父親可以協助其撫養小孩,試問一個80多歲的老人家有何精力和能力去協助撫養一個只有四、五歲的小孩呢?3、關於原審法院判決只適用“另一方有其他子女時,可優先考慮將該子女判由無其他子女方撫養”這一條款,對許某極不公平。因前夫在許某探視權問題上百般阻擾,導致許某第一個女兒與許某現在無往來,感情淡漠的厲害,其已無信心再面對兒子廖宇也出現此類情況。根據二審判決書的論述,結合與辦案法官的法律交流:二審法院變更撫養權主要所依據的事實和法律,除了上文代理意見的幾個觀點外,一個相對重要的因素就是“撫養權的執行問題”。例如,本案中,孩子一直由女方帶到外地撫養,如果判決撫養權歸男方,如何來執行這一判決?!執行可行性就成為法院判決時的重要考量。不同於財產的執行,撫養權的執行關係着孩子的身心健康,家庭關係的穩定,甚至是社會的和諧,稍有不慎,就會造成嚴重的後果,又或者無法真正執行,那麼這樣的一個判決其合法性、合理性在利益的平衡上就顯得很脆弱。撫養權的爭取在離婚案件中非常普遍,也是發揮律師作用的重要點。如何在這樣的競爭中取得成功,除了經濟條件優越的比拼,主動地位的爭取也是非常重要的,所謂的主動地位就是將對孩子的撫養形成當前既定的事實,這將成為爭取撫養權的重要籌碼。律師在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時,應當儘可能的全方位的評估案件並給出總體方案。

裁判結果

本案經二審審理,判決許某與廖某解除婚姻關係,撫養權歸女方許某,廖某無須支付撫養費。

標籤:歸屬 撫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