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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取孩子撫養權考慮的因素

爭取孩子撫養權考慮的因素有:首先,瞭解雙方基本條件,找到對自己爭取撫養權有力的事實和依據。這些事實和證據包括:
1、雙方的工作和工資收入狀況,工資高對未來子女的受教育和生活會有優勢。工作的性質,如果工作時間並不固定,會有充足的時間照顧孩子也是一個優勢。
2、文化水平,文化水平高的一方在子女的教育方面會有優勢。
3、照顧陪伴孩子的時間,照顧和陪伴孩子的時間多的一方有優勢。
4、判歸一方後孩子的生活環境的改變。如果判歸一方,孩子的生活環境改變不大的一方會有優勢。
5、一方的思想品質,因為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思想品質,會直接影響下一代的健康成長。因此,這一點也很重要。如果一方有賭博、吸毒、賣淫、嫖娼的情況的,在爭取孩子撫養權時,會受影響。
其次:掌握雙方父母基本條件。現代生活節奏較快,很多時候,孩子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帶,特別對於學齡前兒童,往往是一方的父母帶。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環境,以及長期帶孩子的父母的意見及身體情況,往往也是影響孩子撫養權的一個重要方面。
再次,孩子的意見。對於十週歲的孩子,法院在處理撫養問題上,會認真聽取他們的意見,並做筆錄入卷。在離婚前或離婚過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願意隨自己生活是尤為重要的。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爭取孩子撫養權考慮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