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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撫養權考慮哪些因素

對於離婚撫養權的問題,法院一般會從以下幾方面考慮:
1、對於10週歲有識別能力的子女,無論由父撫養還是由母撫養,都應徵求子女本人的同意。
2、應考慮父母雙方的素質,對孩子的責任感。家庭環境。父母與子女感情因素等。
3、應考慮不能生育或再婚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
4、在父母雙方條件都一致的情況下,原則上由經濟較強的一方承擔撫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四條離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的,對不滿兩週歲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原則處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父親請求直接撫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二)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確不宜隨母親生活。

法院判決撫養權考慮哪些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