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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是幾年之內構成犯罪?

一、累犯是幾年之內構成犯罪

累犯是幾年之內構成犯罪?

按照法律規定,要在犯罪以後的五年時間內,又實施了新的犯罪,才構成累犯,如果己經超過五年,就不屬於累犯了。

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兩種。

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

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過刑罰處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又犯該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特定之罪包括: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

《刑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二、累犯是否適用減刑

累犯不得適用緩刑和假釋,但並未規定累犯不能減刑。因此即使是累犯,只要滿足《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的條件,仍然可以減刑。

根據規定,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

在減刑程序方面,應根據《刑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如果未經過上述法定程序,則不得減刑。

我國的累犯是我國常見的類型之一,此時累犯也是一種需要被嚴厲處罰的情形之一,我們在日常的生活當中應當注意不要做一些違法犯罪的行為,以免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