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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叫喪失監護能力

喪失監護能力就是指喪失監護權,沒有撫養權。沒有監護能力的法定監護人是可以申請更改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監護能力,是指作為監護人,承擔監督和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及財產等合法權益的法律職責的行為能力。
民法典》第三十六條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二)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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