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監護人聲明有什麼用
一、一般監護人聲明有什麼用
證明一個人是另一個人的法定監護人,除了處理法院的判決書外,還有一種方式就是有法定監護人證明。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協議確定監護人的,應當由協議確定的監護人對被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對於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應當按照《民法典》的規定,由有關組織予以指定。未經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沒有上述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二、離婚後孩子的監護人是誰
離婚後父母也是孩子的法定監護人,孩子跟誰住在一起並不影響監護權的改變。
大部分的家庭都是父母作為監護人的,但是其中也不乏例外情形,父母在以下幾種情況下不再對孩子享有監護權:
1、死亡。如果父母死亡,不再享有法律上的權利,監護權隨之喪失。
2、喪失監護能力。我們説對孩子監護是因為孩子成長不完全,需要父母的督導,前提必須是父母有完全行為能力,足夠負擔對孩子的監護,否則喪失對孩子的監護權。
3、存在對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擔任監護人對該子女明顯不利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取消其監護權的情形。
三、監護人證明在哪裏開
國內監護是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監護中常涉及相關事項有:監護人、監護權、監護人順序、監護人的職責、監護人委託書、監護人委託書等。
監護人證明材料可由户籍所在村委會出具,但一定要加蓋當地派出所的章。或者也可以直接讓當地派出所出具證明、加蓋章。也就是説,在判斷和證明未成年人監護人的身份時,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才有法律效力,村委會並不具備核查未成年人監護人身份的條件。因此監護證明需要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蓋章才生效。
監護人聲明可以證明其為被監護人的法定監護人。一般監護人會有一個相應的順序,首先是由父母作為監護人,承擔責任。如果被監護人沒有其他親屬能夠充當監護人的話,那麼可以由原意進行承擔監護責任的個人或者組織進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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