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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撫養年齡是怎麼規定的?

小孩撫養年齡是怎麼規定的?

小孩撫養年齡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及《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的有關規定:

⒈ 父母撫養子女一般到18週歲為止,年滿18週歲的人屬於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⒉ 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⒊ 父母應當負擔雖年滿18週歲,但是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育費。

⒋ 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成年子女,主要指患有嚴重疾病、殘疾、喪失部分勞動能力,不能參加正常就業的人。

⒌ 尚在校就讀的,在校指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

相關知識

1、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是生活保持義務。其法律屬性和特點有三:

(1)撫養義務的無條件性。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是無條件的,子女一旦出生,無論父母經濟條件及負擔能力如何,也不論是否願意,均必須依法承擔撫養義務。即使降低自己的生活水平、犧牲自己的事業發展和生活享受,也必須首先保障子女的生存和生活。

(2)撫養內容的複合性。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涉及子女身心成長、發展的全過程,是全方位的撫養,所以撫養內容既包括提供子女所必需的一切生活費用,為子女健康成長和發展提供經濟保障;又包括提供子女教育、學習費用,保證子女充分享受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為培養和提高子女的文化素質和生活技能創造條件。(3)撫養義務的長期性與持續性。從子女出生時開始,到子女達到成年年齡乃至具有獨立生活能力為止,父母均應責無旁貸地承擔撫養義務。

2、父母對成年子女的撫養是生活扶助義務。在我國,凡年滿18週歲的公民,即為成年人,依法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應該以自己的勞動能力和勞動收入滿足自己的經濟需求,形成獨立能力、獨立責任的人格體系,從而不再依賴他人撫養,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應因子女的成年而消滅,子女也應因成年而喪失要求父母撫養的權利。但是,由於目前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的侷限,社會對公民個體的綜合保障系統尚不健全,再加上公民個人生理、心理、學習、就業存在着現實的差異,成年不等於有勞動能力,有勞動能力不等於有獨立經濟來源和生活保障。於是在社會中有相當一部分成年人還必須依靠他人撫養,當社會無力全部承受時,則只有轉化到父母子女等親屬關係中,從而父母對成年子女在一定條件下依法應承擔撫養義務。其條件包括兩個方面:

(1)成年子女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

(2)父母具備負擔能力,即父母在維持自己的生活外還有承擔撫養義務的給付能力。如果父母因負擔撫養義務即不能維持自己生活,則不負擔撫養義務。

由此可見,小孩的撫養年齡一般是指18週歲。撫養子女是法定的義務,為人父母都不能以任何理由推脱,即使夫妻雙方離異,另一方也應當按時支付撫養費。但撫養子女不僅僅是從經濟上的支持,更重要的是對其身心、精神的教育與關愛,為子女營造一個健康成長的生活環境。

標籤:小孩 撫養 年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