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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家長監護人的責任是什麼?

大學生家長監護人的責任是什麼?

現在大部分大學生都年滿十八歲,屬於成年人,獨立開展民事活動。可是有些大學生年齡較小,還是未成年人,這樣家長就是法定監護人。那麼,大學生家長監護人的責任是什麼?家長作為孩子的監護人,要擔負起教育、照顧生活及保管財物的責任,下面我們通過本文做個學習瞭解。

一、大學生家長監護人的責任是什麼?

是否有監護人,與該人的身份無關,與該人是否具有完全行為能力有關,不滿18週歲或者有精神障礙不能認知就不具有完全行為能力,沒有完全行為能力就會有監護人,也就是法定代理人,如果該大學生不滿18週歲,就有監護人,一般為其父母,如果父母去世或者失去行為能力,就可能由其其他親屬依法擔任其監護人,也就是法定監護人。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1、《民法通則》第133條規定:“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

2、我國《民事通則》第18條第1款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違背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3、《民通意見》第10條規定::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包括: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

二、撤銷監護人的條件是什麼?

指對不履行監護職責的監護人,經有關人員或單位申請,由法院撤消該監護人的監護資格,另行確定監護人。

撤消監護人資格須具備以下條件:

1、經有關人員或單位申請。

2、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

3、須由人民法院撤消。

綜上所述,對於未成年的大學生,家長是第一監護人,大學生家長監護人要承擔起自己的責任,對大學生進行教育、對其財產進行合理的保管和處分、代理其參加一些民事活動,比如民事訴訟等。如果家長監護不力導致大學生人身傷害的,其它親屬可以要求撤銷監護人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