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大學生監護人是父母嗎
一、在校大學生監護人是父母嗎?
在校大學生原則上是不需要有監護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九條 【監護關係終止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護關係終止:
(一)被監護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
(三)被監護人或者監護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認定監護關係終止的其他情形。
監護關係終止後,被監護人仍然需要監護的,應當依法另行確定監護人。
二、監護權有哪些法律特徵?
1、被監護人須為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監護人須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3、監護人的職責是由法律規定的,而不能由當事人約定。
三、監護人的權利義務是怎樣的?
1、保護被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被監護人出於民事行為能力的限制,不具備全面充分的自我保護能力,相對容易遭受到來自外界的的侵擾和損害。對此,監護人有權利和職責予以保護。
2、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和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3、代理進行民事活動和民事訴訟活動。
4、教育和照顧被監護人,監護人應當盡到教育和照顧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職責,使其獲得身心健康和生活的安定。
5、對被監護人給他人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
四、父母喪失監護資格的情形有哪些?
1、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孩子,嚴重損害孩子身心健康的;
2、將孩子置於無人監管和照看的狀態,導致孩子面臨死亡或者嚴重傷害危險,經教育不改的;
3、拒不履行監護職責長達6個月以上,導致孩子流離失所或者生活無着的;
4、有吸毒、賭博、長期酗酒等惡習無法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因服刑等原因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致使孩子處於困境或者危險狀態的;
5、脅迫、誘騙、利用孩子乞討,經公安機關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等部門3次以上批評教育拒不改正,嚴重影響孩子正常生活和學習的;
6、教唆、利用孩子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情節惡劣的;
7、有其他嚴重侵害孩子合法權益行為的。
儘管法律上規定被監護人取得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以後,監護關係就終止,但在司法實踐中,大多數在校大學生並沒有獨立生活的能力,所以父母在必要的情況下還是要承擔一部分監護職責的,比如在校大學生造成他人人身受損,可能還需要父母來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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