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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女大學生賣淫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組織女大學生賣淫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賣淫嫖娼敗壞社會風氣,自新中國成立之後,我國政府嚴禁這種行為,公安機關也對此嚴厲打擊。近年來,一些不法分子通過網絡平台或者建立手機聊天羣的方式,組織婦女賣淫,其中還不乏女大學生。那麼,組織女大學生賣淫的法律責任是什麼?下面我們通過這篇文章做個具體瞭解。

一、組織女大學生賣淫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組織他人賣淫或者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組織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

2、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

3、強迫多人賣淫或者多次強迫他人賣淫的;

4、強姦後迫使賣淫的;

5、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 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組織賣淫罪和介紹賣淫罪區別是什麼?

1、犯罪的主觀故意不同。介紹賣淫罪中行為人的主觀故意是為賣淫人員尋找賣淫對象,即嫖客;組織賣淫罪中行為人的主觀故意是組織多名賣淫者從事賣淫活動。

2、犯罪的客觀表現不同。介紹賣淫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賣淫人員與嫖客之間進行引見、撮合,促進賣淫、嫖娼的實行;組織賣淫罪中行為人的客觀方面是組織多名賣淫者從事賣淫活動。

三、如何認定賣淫、嫖娼行為?

賣淫、嫖娼的定義賣淫,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自願和他人發生性關係的行為;嫖娼,是指以給付金錢等物質利益為手段,與賣淫者發生性關係的行為。

1、所謂“以營利為目的”,指賣淫者在與對方發生性關係時的主觀目的是營利,而不是以感情、激情或者生理需求為目的。這就排除了:以戀愛為基礎發生的婚前、婚外性行為;以交朋友、單純追求性刺激為目的而發生的性行為;雙方沒有金錢交易,單純地為獲得生理滿足而發生的性行為。

2、所謂“自願”,指賣淫者與他人發生性關係時是自願的,賣淫者能夠自主控制和決定自己的行為,知道自己的行為能夠帶來利益,並且積極地追求這種利益。如果非出於自願,而是受到強迫、脅迫或引誘與嫖娼者發生了性行為,這時,不應對非自願方認定為賣淫行為,而應依法追究強迫、脅迫、引誘者的刑事責任。

3、所謂“發生性關係”,指只要有性器官的接觸,即為發生了性關係,可能是雙方性器官的接觸,也可能僅有一方性器官的接觸。因而,“發生性關係”的行為包括性交、口交、肛交、手淫以及一方以身體的其他部位或用具刺激對方性器官的行為。

綜上所述,在公安機關查處的賣淫嫖娼案件中,其中參與者有一些女大學生。她們中的不少人都是受誘惑,被人拉下水的。組織女大學生賣淫,屬於違法犯罪行為,公安機關對組織者逮捕,確定犯罪事實的,移送檢察院。這類犯罪的量刑一般都是有期徒刑,最高可以是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