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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監護人的範圍是怎麼規定的

被監護人的範圍是怎麼規定的

監護對於有些人來説是能夠在社會當中立足和生活的根本所在,而隨着一些實際原因的客觀變化,監護人和被監護人之間相關的權益和責任就會發生相應的轉變。還有就是被監護人其實也是針對特定的範圍的,比如説針對一個正常的已經參加工作的成年人肯定就不存在着監護人的這種説法。那麼,被監護人的範圍是怎麼規定的?

一、被監護人的範圍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民法通則》第十七條的有關規定,被監護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而《民法總則》第二十八條,則將被監護人的範圍修改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被監護人的範圍只有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而《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對於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即60問歲以上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通過委託監護的方式進行保護。這樣便產生一個問題,已滿18週歲未滿60週歲的非精神病人如果喪失或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如已滿18未滿60週歲的植物人),由於其不在法律規定的被監護人的範用之中,而不能獲得被監護的權利,那麼其合法利益應如何被保護《民法通則》沒有相應的具體規定,存在漏洞。 《民法總則》二十八條將“精神病人”修改為“成年人”,彌補了《民法通則》十七條對被監護人範圍規定的不足,使得18至60週歲的非精神病人在喪失或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權益能夠得到合法的保護,“成年人" 的這一修改充分體現了其立法體系的完善化。

二、監護人可以處分被監護人財產嗎?

(一)監護是為了監督、保護未成年人而設置的一項制度。其中,承擔監督、保護義務的人稱為監護人,受監督和保護的人稱為被監護人。監護人一般由與被監護人有親密關係的人承擔。根據《民法通則》第16條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肩監護人;

(二)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

(三)擔任被監護人的代理人,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承擔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的賠償責任。法律同時規定了監護人除了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隨意處置被監護人的財產。

三、監護人有哪些義務

(一)監護人的職責就是要保護被監護人的生命健康不受侵犯;撫養、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教育;在被監護人的權益受到侵害時,代理被監護人進行訴訟。因此,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安全是監護人的法定義務和職責。

(二)監護人有義務對子女進行管理和教育,並對其民事侵權行為承擔民事責任;有義務配合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對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進行教育;有義務配合學校對其未成年子女進行教育、管理和保護工作;有義務教育子女不單獨外出,不做有危險的活動,如游泳、滑冰、爬山等;

有義務將子女的身體異常情況和不正常情緒通報學校,避免發生意外;有義務做好子女在脱離學校和家庭期間,如上學、放學路上和節假日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有義務檢查子女是否帶有可能造成他人危險或生命安全的物品;

有義務教育子女遵守學校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培養他們從小養成遵守紀律的良好習慣;有義務做好子女的安全教育工作,制止、糾正子女可能會引發人身傷害的想法、做法和習慣。

可見,被監護人的範圍實際上就是屬於民事行為能力受到限制或者斷然就沒有民事行為能力的這些人,可見,實際上有些情況比較特殊的成年人也是一直都需要監護人對其進行照顧的。總之,大家要知道被監護人就是説那些民事行為能力不健全的,儘管如此,屬於被監護人的一些合法權利卻也是監護人不能隨意侵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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