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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撫養費變更是否可以,什麼情況下可以變更撫養費

離婚撫養費變更是否可以 什麼情況下可以變更撫養費

一般在父母離婚的時候會對孩子的撫養費數額做出計算、約定,但決定撫養費數額的客觀因素可能會隨時間的推移而發生變化,那麼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子女生活時,此時父母離婚撫養費變更是否可以呢?對此,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就來告訴你具體答案。

一、離婚撫養費變更是否可以

“撫養費”,顧名思義,是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所必須的費用,它包含日常的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內容。《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離婚後能變更撫養費嗎?

法律賦予子女可根據實際情況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原定數額的要求,也就是撫養費數額在一定條件下是可以變更的。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無論是在協議離婚時達成的還是由法院判決的,都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增加數額的合理要求。至於費用是否增加,增加多少,不能僅憑子女單方面的要求而確定,應經相應的程序予以解決。其程序可由子女與父母協議解決,協議不成的,可由法院依訴訟程序處理。

二、什麼情況下可以變更撫養費

所謂撫養費變更,不過是增加或減少撫養費的情形。具體更變情行如下:

(一)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情形

根據《婚姻法》第37條規定,子女在必要時可以向父母中的任何一方請求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據此,子女有權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情形可分為:

1、隨着物價的上漲,經濟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定的撫養數額已難以滿足幾年後的實際需要,無法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

2、子女因上學、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費用已超過原定的數額;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比如子女與其生活水平相差懸殊等。

(二)要求減免撫養費的情形

子女在特殊情況下可要求父母支付超過原定數額的撫養費,相對地,有給付撫養費義務的父母在特定情形下也可要求減少甚至免除支付撫養費用。

1、有給付義務的父方或者母方,由於長期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失去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照協議或者判決給付撫養費,而撫養子女的一方又能夠負擔大部分子女生活費用的,經給付一方請求,可以減少或者免除給付。

2、有給付義務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監勞動改造,無力給付撫養費的,可以減少或者免除給付。

3、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願意負擔繼子女的生活費或者教育費的一部或者全部,原有給付義務的父方或者母方,可以適當減少或者免除。負擔繼子女的生活費或者教育費,不是繼父或者繼母的法定義務,如果繼父或者繼母不願意負擔,生父或者生母還應當繼續承擔撫養費。

需要注意的是,無論要求增加還是減少撫養費,在增加或減少撫養費的特殊情形消失時,對於增加撫養費的,可以要求恢復按原定數額支付;對於減少或免除撫養費的,應當恢復給付。

三、先協商,協商不成向法院起訴

離婚後,如果在孩子成年前,沒有重大變故,要求增加撫養費大多數情況下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但若是因為物價上漲、子女上學、患病等原因,原來約定支付的孩子撫養費不足以滿足子女實際所需,不能維持孩子的實際生活,這時可以依據《婚姻法》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要求對方增加孩子撫養費,可先與對方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訴請求依法判決。

還需要説明的有兩點:

1、免除撫育費,只是就撫養費而言,其教育子女的其他義務是不能被免除的,另一方不得以減免撫養費為由,限制或剝奪另一方探望子女等權利。

2、變更撫育費,原則上限於子女提出或根據子女利益,由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以子女的名義提出,但權利主體只能是子女。

總之,離婚夫妻雙方必須承擔子女撫養費,不直接撫養孩子一方請求增加或減少撫養費是一個無奈的選擇。婚姻法規定離婚夫妻雙方有承擔子女撫養費的義務,這不僅是法律的規定,也是親情道德的要求。因此父母離婚撫養費變更也是可以的,只不過此時對撫養費的變更需要有充足的理由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