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孩子的監護人怎麼變更
未成年人或者民事行為能力受限制的人,第一法定監護人肯定都是當事人的父母。但是監護人是不能夠以自己的特殊身份隨意侵犯被監護者的一些基本權益的,這一點在新修訂的民法總則當中就有所體現。因此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可以申請對孩子的監護人進行變更。不過當事人需要知道的是,在我國孩子的監護人怎麼變更?
一、在我國孩子的監護人怎麼變更?
當監護人不宜繼續擔任監護人或者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組織的申請,經查明事實,撤銷監護人的資格。通過訴訟撤銷監護後,原監護人的監護權利被取消,依法應另行確定監護人。所以,撤銷監護並不意味着被監護人不再需要監護,而是撤換新的監護人,這實際上是監護人的變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法通則的實施意見》第 18條規定:“監護人被 指定後,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和變更後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在確定了監護人之後,監護人就應該擔負起職責,被監護人出於民事行為能力的限制,不具備全面充分的自我保護能力,相對來説,比較容易遭受到來自外界的的侵擾和損害,其財產也由監護人保管,可以被監護人合理利用,在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之前,最好諮詢一下專業的律師,讓律師幫忙分析自己的處分行為是否有利於被監護人,以免惹來不必要的財產糾紛,因為對於被監護人的某些財產,監護人也不能作出處分。
二、變更監護人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夫妻離婚後,變更孩子監護人有3種情況:一是現有的監護人喪失了監護能力;二是監護人不履行監護權,即監護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監護的職責;三是由於失去監護人。
關於離婚後變更孩子監護人,也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瞭解。
1、對子女有犯罪行為等明顯不利情形的,可取消孩子監護權。
《民通意見》第21條規定,夫妻離婚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但是,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該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取消的除外。
2、一方擅自變更或取消孩子監護權的,是無效行為,法院不予認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中第18條規定:“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和變更後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該意見第22條規定:“夫妻離婚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故法院在判決或調解離婚時,只確定子女隨哪一方生活,並不剝奪另一方對子女的監護權、也不取消其對子女的監護義務。
3、離婚後變更孩子監護人的訴訟審理,生父母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可提起變更孩子監護人的訴訟。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審理;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按照特別程序審理;既要求承擔民事責任,又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分別審理。
首先要了解的就是允許監護人變更的條件,比如説監護人對子女有犯罪行為,監護人被依法刑事拘留的等這些特殊情況,孩子的近親屬都可以申請對監護人進行變更。要變更孩子的監護人有兩種選擇方法,可以和孩子的第一監護人協商,再者就是提起訴訟要求變更監護人,不過一定要有相關的證據才能夠獲得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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