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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的第一監護人是誰?

孩子的第一監護人是誰?

我國法律規定,未滿18歲的孩子屬於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的行為能力,所以需要監護人對其行為進行監督,所以監護人的責任重大,對孩子的健康成長起着至關重要的作用,那麼到底孩子的第一監護人是誰? 法律上監護人並沒有區分為第一監護人、第二監護人,作為父母均是監護人,沒有第一、第二之分。

孩子的第一監護人是誰?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按照以下原則來確定:

一、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二、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

(三)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 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三、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四、沒有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回答完孩子的第一監護人是誰?這個問題後,小編還整理一下有關監護人職責的問題

監護人的職責是依法履行對被監護人的義務,保護其依法享有的權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具體意見(試行)》第十條規定,監護人的法定監護職責是:

1、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

2、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

4、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訴訟;

5、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

6、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

另外,根據相關規定,因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監護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被監護人有財產交由監護人代管的,應從被監護人的財產中支付,不足部分,應由監護人承擔。

以上就是“孩子的第一監護人是誰?”的相關回答,小編覺得,因為監護的責任重大,無論監護人是否有一、二之分,相關人員都應該以身作則。不僅要維護孩子的合法權益,更應該對孩子的一言一行負責,讓孩子在成年步入社會之前確立正確的人生觀、世界觀和價值觀。

標籤: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