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的第一監護人指哪些人
一、孩子的第一監護人指哪些人
法律上監護人並沒有區分為第一監護人、第二監護人,作為父母均是監護人,沒有第一、第二之分。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二、不得作為監護人的人主要包括:
(1)禁治產人、準禁治產人。
(2)被判處刑罰的人、失蹤人。
(3)破產人。
(4)外國人。
(5)法人。一般認為,法人不得擔任監護人,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以及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可作為監護人。
目前,我國對於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設立了監護人制度。對於未成年人來講,一般是指年齡尚未達到18週歲的孩子,其法定監護人通常為其父母。而對於精神病人,可能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也有可能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第一順序監護人通常是其配偶,若沒有配偶的,則由父母作為第二順序監護人,而其成年子女則為第三順序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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